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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失业保险金即将上调,各市最新标准出炉

更新时间:2016-11-28 13:13:00 点击次数3234次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日前,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我省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人均为1010元。

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5年3月1日起实行的,每月为650元~930元。

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在综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提高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人均为1010元,最高1090元,最低940元,其中最低标准比调整前的最高标准还高出了10元。


失业保险金的上调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息息相关,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四个类别地区分别为1650元/月、1590元/月、1480元/月、1380元/月,调整后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25元,平均增幅12.5%;目前我省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469元。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月人均为1010元,占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66.2%,比调整前提高了7.5个百分点。

外,本次失业保险金调标,按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分类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划分为两档。

这是因为,我省失业保险已实行市级统筹,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享受相同的失业保险金待遇,便于统筹地区内失业人员流动。为此,本次调标按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分类由原来的四档改为两档。

其中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市、华北油田为第一档;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为第二档

本次调标,将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及以上。

三个阶段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9%、62%、66%三个比例分两档确定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地区)为970元-1090元;第二档(地区)为940元-1050元,平均1010元,较上次涨163元。

河北这次调整,保持与周边及中部省份失业保险金标准基本一致。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人均1266元、天津1030元、河南1160元、安徽1033元、山西1025元、湖南1010元、江西925元、湖北909元。我省为795元,提高到1010元后,处于中部省份中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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